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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投訴10個月收到近2萬條
  全國首部網購交易管理辦法今起征求意見
  杭州要為網購立規
  你有意見趕緊來提
  □本報記者 魏皓奮
  作為全國首部網購交易管理地方政府規章,杭州市政府昨發佈《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今年1至10月,杭州市12315熱線來電中,涉及網絡銷售平臺的投訴電話17768個,占到同期投訴總量的近半。這些投訴多集中於商品與描述不符、虛假宣傳、快遞錯投等,或有商家不執行“網購7日內無理由退貨”等。
  網絡交易中不得從事7種活動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在網絡交易中,不得從事的7種活動: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
  (三)對他人經營的商品和服務進行不正當評價或者詆毀,或者進行虛假投訴或者舉報;
  (四)惡意實施批量購買、批量退貨、拒絕收貨等行為,損害他人利益;
  (五)虛構網絡交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虛構交易行為而為其提供便利;
  (六)利用技術手段干擾搜索、排名結果,或者發佈虛假商品或者服務信息;
  (七)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團購要審查並記錄
  管理辦法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組織團購活動的,應當對團購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資格、團購商品的質量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予記錄。
  如果未對提供者的主體資格、商品質量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記錄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交易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從事網上支付結算等服務的,應當向交易雙方提供安全、可靠、合法的支付結算方式,並採取措施保障與支付結算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
  提供搜索、排名服務的,應當對有償搜索、排名結果進行區分並予標記。如果未對有償搜索、排名結果進行區分、標記的,又未改正的,可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通過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並因此獲取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如未向消費者披露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促銷期間內不能變更信息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性,在網頁上以醒目的方式,向消費者說明所經營商品和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生產者名稱和住所、運費、配送方式、支付方式、退換貨方式等信息;對於存在瑕疵的商品,應當給予充分說明。
  網絡交易經營者進行促銷的,發佈的促銷信息應當明確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價格、數量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
  促銷活動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得宣稱全場促銷。在促銷期間內,不得任意變更促銷信息;促銷商品售完時,應當即時明示。
  如果網絡交易經營者發佈促銷信息不符合規定要求,誤導消費者,或者在促銷期間任意變更促銷信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有審查義務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建立檔案並定期更新。如發現網絡交易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或者失效的經營主體資格信息的,應當停止提供平臺服務。
  如果違反本規定,未提交工商登記信息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為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平臺服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對進入平臺從事經營的網絡交易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或者建立檔案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明知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虛假或者失效的主體資格信息,而為其提供平臺服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爭議和解、調解制度,設立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辦法明確規定,“消費者與網絡交易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調解。平臺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請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內予以處理。”
  (原標題:杭州要為網購立規你有意見趕緊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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